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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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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園地

發布日期:113-02-16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統一各警察機關作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經拘提、逮捕、傳喚、通知或自首、自行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身心障礙之證明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二)自述為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三)觀其言語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可疑為身心障礙者。

(四)經由戶役政系統查詢確認具原住民身分者。遇戶役政系統因故無法 查詢,依其表示為原住民身分時,亦同。

三、 警察機關調查前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遇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應依下列方式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一)撥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專線,並將指派律師通知表(以下簡稱通知表)傳真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單一服務窗口後,立即以電話再行確認。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回傳通知表後,確認送達時間,自送達時起算等候四小時。

四、 詢問時機如下:

(一)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後,應於交付刑事委任狀後進行詢問。

(二)等候律師到場者,其等候時間逾四小時未到場,得逕行詢問。

(三)遇於等候期間內,發生律師尚未到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時,即應逕行詢問,並於筆錄中敘明。

五、 偵詢完成後,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時,應於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內犯罪嫌疑人一欄之「戶籍地」最末加註「(原住民)」。

六、 辦理移送作業時,通知表及戶役政查詢表單應一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