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新聞
發布日期:109-10-27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保六總隊柯姓警官與羅姓人妻到汽車旅館開房間,羅女的翁姓丈夫報警捉姦並提告,柯男、羅女一審被依通姦罪各判刑4月及3月,兩人上訴喊冤,羅女還拿出診斷書稱自己罹「菜花」不可能與柯男有性行為,但二審綜合現有事證研判兩人有通姦事實,駁回上訴判有罪定讞。
法院審理時柯、羅均否認通姦,辯稱當天在車上談事情時,羅女喝啤酒不慎潑灑在身上,才就近到歐閣汽車旅館清洗;且房內衛生紙團僅驗出羅女體液,沒有通姦直接證據等。
但法官依據兩人在旅館內一待就是90分鐘、房內兩個保險套只剩空盒、柯男一出旅館見到羅女之夫就立即道歉等情況證據,認為依一般社會經驗,加上柯男身為警官,羅女也是人妻,相偕上汽車旅館僅為清洗衣服酒漬,令人難以相信,足以認定有通姦行為,因此將上訴駁回,判柯男有期徒刑4月,羅3女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