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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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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發布日期:109-10-27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第三大隊-109年5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第三大隊-109年5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一、為提高保密警覺,加強保密措施,防範洩密事件發生,確保公務機密安全,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施行細則」、「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及「本局主管機密項目」所規定應保密事項。
三、本局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規定外,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五、各單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 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採取必要之措施,其原則如下:
(一) 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 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 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四) 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五) 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六) 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宜。
(七) 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五之一、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
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本手冊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文書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
五之二、政風室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