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發布日期:109-10-20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但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個資容易外洩、甚至被不當利用的風險。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經過多年來的努力、修法,終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正式上路了,下面將帶您簡單認識何謂個資法,以及介紹簡易的電腦與網路安全,以達到個資防護,學會保護自己與了解自身權益。
一、認識個資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民國84年時,即公佈施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部分內容早已無法因應現今社會實際資料利用現況,因此在民國99年完成修法,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適用範圍,但其中部分條文仍受爭議,今年行政院公布,受爭議的條文,暫緩施行,再提修法,而其餘條文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上路,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詳細條文,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而所謂的個人資料,根據個資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中,個資法特別把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資料歸納於特種資料範圍內,明令此類資料除非特殊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根據個資法所明訂,蒐集、處理與利用之定義如下表格:
蒐集 |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
處理 |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利用 |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處理與利用個資時,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特定目的之規定範疇內,並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不得擅自挪用,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除了蒐集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蒐集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外,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行使之權利,包括了查詢、修改、補充個資,要求提供個資副本、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者要求直接刪除個資,而且這些權利是不得被事先要求放棄或以合約限制的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制度。
二、個資防護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
現今科技詐騙技術層出不窮,養成好的電腦與網路使用習慣,可以防範在網路上洩漏個人資料,以下提供幾個簡易之預防方法: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三、 總結
無論是政府單位、私人機構抑或是個人,都與個資法息息相關。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出處: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
https://www.cc.ntu.edu.tw/chinese/epaper/0023/20121220_2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