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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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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11-07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六大隊第四中隊
《警紀報導及案例教育》雲林警界驚爆長官破口罵部屬 刑大大隊長竟飆5字經幹譙小隊長
雲林縣警局刑大鄭姓刑事小隊長在去年1月破獲重大槍毒案,不僅未獲功獎,還遭縣警局刑大大隊長曾順光以五字經辱罵言語霸凌,鄭以名譽權受損為由,要求曾順光賠償100萬,法官審理後判決曾應賠償3萬元。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去年1月到屏東縣抓販毒集團,查扣海洛因磚、制式英國製MP9衝鋒槍等物,楊姓主嫌一度開槍反擊,基層員警冒著生命危險維護治安,但事件過後,員警沒得到功獎,反而有長官空降搶功。
鄭小隊長認為自己破獲重大案件符合破格升遷資格,已經不計較長官搶功,卻沒想到竟遭內部檢舉,指他當時沒有穿防彈背心,且升遷沒下文,因此向議員陳情,全案因而曝光。
鄭指控,曾男因覬覦槍砲案的功獎,與鄭及薛姓偵三隊隊長,在辦公室內討論,曾男強行爭取案件功勞未果,又反覆要鄭誣陷同僚匿名檢舉,鄭不願將功獎歸給對案件無助益的曾,造成基層士氣低落,故不配合,沒想到曾竟大聲咆哮,並辱罵「恁娘XX、恁娘臭XX」,在場及其他科室加班同事均耳聞,造成精神上之重大損害提起訴訟。
曾男則辯稱,會談内容,並非屬公然領域,言論並未構成名譽權不法侵害。又多年來擔任刑事警察,職業環境使然用字遣詞難免不夠典雅,言論僅是口頭襌,如同發語詞一般,本身並未帶有侮辱或貶抑之意。
法院認為,曾男用台語對鄭男發表爭議言論,且該場合有第三人在場,該等言詞足以貶損鄭男人格評價,侵害鄭男名譽權,雲林地方法院審酌,名譽權受損程度、言論可供見聞範圍,暨審酌雙方職業、經濟狀況等,判曾男應賠償鄭男3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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