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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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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警察的生育補助
 
  有關警察人員之生育補助,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於生育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以生育日為主)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補助標準為2個月薪俸額(以分娩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乘以2計算);另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上開規定之補助標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又各警察機關均有設置哺育設施,以方便女性員警(公務員)生產後哺育嬰兒時使用。另幼兒托育等配套措施,目前各公務機關均與鄰近之托育機構(參加特約)提供公教員工優惠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