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一、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得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二、
上揭資料可逕向處理單位或登記聯單所載申請機關洽詢申請,另如有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得由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e化 處理系統線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