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

警政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警察行使職權時,如遇陳抗民眾丟雞蛋如何處理?

一、

民眾丟雞蛋亦屬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可依據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

民眾如係對執勤員警為之,可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

另可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四、

如係於集會遊行時發生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