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4-04-16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一、
有合法申請集會遊行者,視個案狀況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二、
未合法申請集會遊行者:(一)
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及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二)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已造成交通安全之顧慮,當場警察人員應進行勸導指揮,行人不聽從指揮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予以舉發:汽車駕駛人不聽從指揮則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1款予以舉發。(四)
占據道路致生往來危險者,可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辦理。(五)
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至第28條之「即時強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