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犯罪宣導
發布日期:106-07-31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一、
飆車行為概述二、
法律責任(一)
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185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三)
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四)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3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五)
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六)
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6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七)
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機車者,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對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95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3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四)
依民法第第187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
對於飆車時在場圍觀者之處罰(一)
若在場加油造勢者,按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在場助勢之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依據刑法第136條,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場妨害執行公務者,例如有推打、阻撓等行為者,成立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僅在場圍觀未為其他犯罪行為,經勸導而不解散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聚眾不解散規定,處罰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四)
成年人唆使、幫助或利用少年從事飆車之犯罪行為或共同實施犯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
預防措施(一)
提供並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二)
設置正規管理之賽車場。(三)
大眾傳播媒體勿對飆車事件過於誇大或渲染。(四)
父母對子女平常生活的關心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