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增修架構總覽
第⼀章 總則§1-9
增修
l 數發部為主管機關§2
l 特定財團法⼈定義§3⑨
l 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3 10
l 協助⺠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安事件§4
l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5
l 依責任等級辦理防護措施§7
l 主管機關得稽核公務機關§8
l 委外辦理應建立管理機制§10
第二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10-15
增修
l 分層監督管理模式調適:實施情形提出、稽核及事件通報對象§14~17
l 重大資安事件提供協助及公告§17Ⅴ
l 專職人員職能訓練及調度支援§18
l 專職人員適任性查核§19
第三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16-18
增修
l CIP指定程序§16Ⅰ
l CIP資安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予稽核§16
l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資安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得予稽核§17
l資安事件通報應變機制§18
第四章 罰則§19-21
增修
l 特非人員懲處§28Ⅲ
l 演練作業罰則§30⑥
l 行政調查罰則§31
第五章 附則§22-23
增修
l 主管機關委託對象 §32【註】現行條文§6移列
l資安事件涉個資外洩 時應另依個資法規定 辦理§33
共通規範
增修
l 危害國家資安產品管制§11、27 共通規範
l應配合演練作業之授權§17Ⅳ、24 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