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dataClassName":"政令宣導","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09-10-21","updateDate":"109-10-21","detailContent":"<p>一、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事由發生，務必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p>\r\n<p>二、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除有但書所列6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r\n<p>三、<文字>為利各機關作業，法務部已設計相關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本署業以前揭函文函發各機關參考運用在案。茲為避免發生漏未作為，致違反上述相關受裁罰之情事，請除就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時，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上述揭露表（紙本或電子檔），俾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外，另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20日內，將揭露表送交政風單位，俾利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如於機關網頁設置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p>","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