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非法聚眾民眾推倒警方設置之鐵拒馬並攻擊警察致多人受傷,警方作法與處置法令依據?","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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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遭民眾施暴或丟擲物品擊中受傷,係公然對執勤員警施暴,涉嫌觸犯刑法第135條「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及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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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群眾將置於道路之鐵拒馬合力推倒,刻意破壞,涉嫌觸犯刑法第354條「毁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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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對於其他不法行為均加強錄影蒐證,事後依相關法令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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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走在路上,為什麼會被警察臨檢?為何要出示身分證件?","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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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會依據地區過去犯罪紀錄、經常發生刑案地點或場所,經綜合研判、專業分析後,規劃相關勤務方式與作為,以防制治安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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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警察執行勤務時,對於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違法情事者,會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等職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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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遇到別人製造噪音妨害安寧,要怎麼處理?","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目前有關近鄰噪音案件常見類型、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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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如為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當地政府建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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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如為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其所發出的聲音,則由環保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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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如非屬上開情形,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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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一般民眾可否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攝錄畫面?","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因各地治安需求及特性不同,均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並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錄影資料調閱、複製及利用等相關事宜,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需要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時,可逕洽設置地點之警察分駐(派出)所,依其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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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警察攔停汽、機車等交通工具的依據為何?","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警察執行勤務時,對於已經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會實施攔停、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檢查車輛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等措施。但是在執行時仍會注意比例原則,不會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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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警察行使職權時,如遇陳抗民眾丟雞蛋如何處理?","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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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民眾丟雞蛋亦屬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可依據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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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民眾如係對執勤員警為之,可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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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另可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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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r\n如係於集會遊行時發生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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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警察臨檢時,常常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如果剛好沒帶怎麼辦?","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要求民眾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證件,是基於預防犯罪及維護交通安全需要,民眾只需出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即可,並未限定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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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請問什麼是「警械」?","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警械」是指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的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的器械。警械的種類及規格經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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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陳抗群眾癱瘓道路之處置及法令依據為何?","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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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有合法申請集會遊行者,視個案狀況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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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及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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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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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已造成交通安全之顧慮,當場警察人員應進行勸導指揮,行人不聽從指揮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予以舉發:汽車駕駛人不聽從指揮則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1款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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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r\n占據道路致生往來危險者,可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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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r\n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至第28條之「即時強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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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警察每日超勤時數","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按「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r\n第2點:「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r\n第6點:「超勤時數之核計:(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超過八小時之時數。2、……。(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4小時。……。(三)……。(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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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民眾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所涉及適用法律疑義","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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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民眾聚眾抗議並有丟擲雞蛋等物時,行為已涉嫌觸犯刑事法規應依刑案 偵辦程序予以蒐證、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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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明文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其構成要件有3:\r\n\r\n
\r\n\t- 須有滋事意圖。
\r\n\t- 須有任意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r\n\t- 須已受該管公務員(依現行法令應指該管警察人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r\n\t因此現場處理員警對於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之行為人,視現場狀況如認定構成本條款規定要件,得依同法第42條即時制止,並予以處罰。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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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此外,若現場違序行為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有妨害公務之進行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或聚眾喧嘩至妨礙公務進行者,依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5條妨害公務之規定要件;另如有加暴行於人,或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等行為時,就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7條及第90條之要件,均得依同法第24條予以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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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若發生重大陳抗事件,中央是否可以調派各縣市警察局機動保安警力支援,其法令依據為何?","dataClassName":"警政類","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一總隊","posterDate":"110-01-02","updateDate":"110-01-02","detailConten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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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依據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及警政署署組織法等規定,警政署負有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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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警政署訂頒「機動保安警力支援運用作業規定」,各警察機關應相互支援,有效防處重大聚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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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n依據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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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n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並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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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r\n為有效防處重大聚眾活動,強化中央及地方相互密切聯繫與協調配合,警政署訂頒「機動保安警力支援運用作業規定」,明訂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建制機動保安警力及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所屬之機動保安警力,應相互支援,以利任務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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