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發布日期:109-10-27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內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備隊卓姓警員(37歲),任職交通安全處理小組,本月初獲報竹北有車禍,卓員到場處理,發現是自撞事件,無其他受害人,同意讓傷者由友人載至醫院就醫,卓員未依規酒測、未製作筆錄即離去。有民眾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檢舉,指卓「放水」又「吃案」,事後疑似接受民代關說。調查站接獲檢舉,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查,警方指出,車禍現場,同時有一名派出所警員、兩名消防人員,都向檢方坦承,在傷者身上聞到酒味,但卓員依據傷者舉止,認定非酒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天傳卓員到案,發現從車禍事發到月底,卓員都未傳肇事車主做筆錄,也未呈報,形同「吃案」,並懷疑卓員可能不只涉及一件「放水」案。依圖利罪規定,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卻直接、間接圖利私人,因此獲得利益,就涉圖利罪。圖利不一定是自己拿到好處,圖他人不法利益也算,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認為卓員涉及圖利罪,有串供之虞,昨天聲押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