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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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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大隊宣導專區

發布日期:112-03-08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六大隊第二中隊

《警紀報導及案例教育》不實單據請領7萬加菜金、餐費 北市3警認罪緩起訴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蔡姓前所長,與施姓、林姓員警,涉嫌夥同一家餐廳老闆,以不實單據請領加菜金、餐費7萬餘元後,作為介壽所日後至該餐廳或其他餐廳辦理同仁聚餐費用,新北地檢署考量3名官警及藍姓餐廳老闆均認罪,有悔意,今日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分別支付5萬至1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檢方調查,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2014年春安工作支用核銷規定」,伙食費每人每日補助2餐,每餐50元,每人每日不得超過100元,並以實際執行春安工作勤務超過用餐時間(中午12點、晚間6點)才可以支用,且不得給予現金。

另外根據「警察機關收受各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組內部規定,加菜金每人450元,僅限同仁加菜使用,不得發放現金、餐券、禮券及購買禮盒給同仁。

檢方調查,蔡姓前所長等3人,涉嫌持不實發票、收據,向中正一分局請領2013年介壽所端午節、中秋節加菜金3萬餘元,以及2014言執行春安工作人員勤務人員餐費4萬元,作為介壽所日後至該餐廳或其他餐廳辦理同仁餐會。

檢方認為,3警與餐廳老闆涉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考量他們犯後認罪,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予以緩起訴,緩起訴期間均為2年,蔡姓前所長要支付10萬元處分金、其餘3人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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