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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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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民眾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所涉及適用法律疑義

一、

民眾聚眾抗議並有丟擲雞蛋等物時,行為已涉嫌觸犯刑事法規應依刑案 偵辦程序予以蒐證、移送。

二、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明文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其構成要件有3:
  1. 須有滋事意圖。
  2. 須有任意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3. 須已受該管公務員(依現行法令應指該管警察人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因此現場處理員警對於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之行為人,視現場狀況如認定構成本條款規定要件,得依同法第42條即時制止,並予以處罰。

三、

此外,若現場違序行為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有妨害公務之進行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或聚眾喧嘩至妨礙公務進行者,依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5條妨害公務之規定要件;另如有加暴行於人,或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等行為時,就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7條及第90條之要件,均得依同法第24條予以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