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一、
民眾聚眾抗議並有丟擲雞蛋等物時,行為已涉嫌觸犯刑事法規應依刑案 偵辦程序予以蒐證、移送。二、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明文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其構成要件有3:三、
此外,若現場違序行為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有妨害公務之進行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或聚眾喧嘩至妨礙公務進行者,依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5條妨害公務之規定要件;另如有加暴行於人,或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等行為時,就現場實際情形判斷,亦可能構成同法第87條及第90條之要件,均得依同法第24條予以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