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發布日期:110-01-02
更新日期:110-01-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一、
依據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及警政署署組織法等規定,警政署負有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權責。二、
警政署訂頒「機動保安警力支援運用作業規定」,各警察機關應相互支援,有效防處重大聚眾活動。(一)
依據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等相關規定。(二)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並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限。(三)
為有效防處重大聚眾活動,強化中央及地方相互密切聯繫與協調配合,警政署訂頒「機動保安警力支援運用作業規定」,明訂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建制機動保安警力及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所屬之機動保安警力,應相互支援,以利任務遂行。